上海建筑施工隐患紧急报告机制 工期不得任意压缩

日期:2018年07月26日 17:58

上海建筑施工隐患紧急报告机制 工期不得任意压缩


    建筑工程监理“监而不理”的情况或将好转。笔者9月21日获悉,今后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时,可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主管部门紧急报告;而建设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将不得任意压缩。

    工程隐患可“紧急报告”

    笔者看到,今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项目监理单位的“紧急报告”制度。其中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一旦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此外,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改正,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此,市建交委主任黄融解释称,此次设立的紧急报告制度,不仅要求项目监理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对管理部门也有相应要求,“明确其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黄融说,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是在现场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即时互通和快速处理机制,“有利于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和处理。”

    建设工期禁“任意压缩”

    建设工期关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黄融透露,目前的建筑活动中,“任意压缩工期”问题较为突出,“尤其以建设单位压缩施工工期现象最为严重。”

   笔者注意到,对这一现象《草案》中也有明文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技术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草案》对建设工期加强规范十分必要,但建设工期可分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勘查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据此指出,当前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最为严重的是施工工期,“建议法规重点对施工工期做出规定,并明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期和施工工期。”


                                                      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所属类别: 行业动态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