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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粒辛苦盘中餐_高管_余耀辉

日期:2018年07月31日 17:06

不知从那一天开始,突然各外地项目所在地纷纷提出税收落地的要求,在项目洽谈过程中的业主方要求我们对此作出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也要求我们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否则就拒付监理费;直接影响了我们公司的业务洽谈和正常收款,如任其蔓延,将严重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各地告急的电话接踵而至,一下子把我们砸得有点晕头转向。此事引起了公司高层领导的极大关注,要求我们迅速了解情况、研究政策、制订应对方案。经多方了解,终于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根子是地方保护主义,导火线则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7)177号文】。因为从这个文件的字里行间确实也能找到一些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因而给一些早已对此虎视眈眈的人们提供了向监理公司发难的依据。这对于在多方博弈中本来就处于劣势的监理公司确实是一个雪上加霜的因素。能否从中杀出一条血路对我们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说实话一开始我们也没有把握,但我们抱着“那怕有一线希望也要努力争取”的宗旨,开始了我们的寻找依据和艰难对话之旅。

我们查阅了大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的文件,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虽然对内行来说应该是很明确了,但无法轻而易举的说服对方,因为这里毕竟有个“但是…”。

为了找到更有利的佐证,我们又一头扎进文件堆里,首先寻找我们不属于建筑业而是属于服务业的依据。先是二者不同的税率为我们提供了证据: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服务业按5%缴纳,我们的核定税率是5%。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更明确指出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他服务业是指设计、制图、…咨询等。更让我们感到充满信心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虽然这个文件的颁布时间比较早,是2003年的,但我们查遍了国家税务总局所有2003年以后的文件,也没有发现更新的规定.说明此文件还是在执行的有效文件。为保证万无一失,我们又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网上咨询,并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至此,我们已是成竹在胸,开始一个一个地解决各个地方的问题。

先是把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供给有关项目总监,由他们据此与业主方面沟通、交流,这一轮下来,南通、南昌、大连、合肥、武汉…的一大批项目的问题相继得到解决;有些难度大一点的,项目上实在说服不了的,由我们财务部门与其进行专业对口交流,如井冈山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我们最后直到把电话打到井冈山市税务局局长那里,费尽口舌才把事情搞定;至于个别互相推诿比较难缠的主,干脆上门拜访,见机行事,各个击破。

辛勤的耕耘是会有丰硕的回报的,到目前为止,除南昌地铁项目外,我们公司其他外地项目都继续在上海开票、缴税,有效的维护了公司的经济利益。这在有外地项目的上海监理企业中是颇为罕见有的。以至于崇明园区在向上级部门介绍我们公司时总要说上一句:“他们建设监理公司税源没有一点外流,都留在了我们崇明。”


高管

余耀辉

所属类别: 员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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